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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修科技大學機械工程系暨機電工程研究所

提升學生就業能力校外實習實施辦法

97. 09.0899.01.06100.12.07101.03.06101.12.12102.05.06103.05.01110.04.15110.06.01

課程及選課輔導委員會議通過

97.09.1299.03.11;101.01.12102.01.11102.06.20103.06.24110.05.07110.06.07

系所務會議通過

1. 為提升機械工程系(以下簡稱本系)學生就業能力,並加強學生專業技能學習,特訂定本實施辦法。

2.  109 學年度前(含)入學之學生,依組別不同,說明如下:

  1.  日間部四技「精密製造技術組」、「精密設計製造組」必選修校外實習至少 8 學分,須從「暑期校外實習()」、「暑期校外實習()」、「暑期校外實習()」、「學期校外實習()」、「學期校外實習()」完成合計至少 8 學分之校外實習,其中「暑期校外實習()」為必修。
  2.  日間部四技「機電組」修「暑期校外實習」、「學期校外實習() 、「學期校外實習()」。

3.  110 學年度起(含)入學之學生,說明如下:

  1.  日間部四技一般生,選修「學期校外實習」。
  2.  日間部四技技優生,必選修「學期校外實習」。

4.  選課及成績之評量:

4.1 暑期校外實習

4.1.1  109 學年度前(含)入學日間部四技上學期開設 3 學分之「暑期校外實習」課程,實習時間為 320 小時,本課程為暑期課程,實施時間為在學期間之暑假。

4.1.2 本課程學分併入該生該學期所修之總學分計算,而有關總學分之規定必須同時遵守學校之規定,不得有所抵觸。

4.1.3 成績證明文件之審查:

(A)  選修本課程之學生需於預定進行校外實習前一學期結束前 4 週報備核可後,始得修習本課程。並於校外實習結束後,2 週內提出校外實習證明文件之正本及影印本一份,送至系所辦公室以便查核及評分。

(B)  選修本課程之學生所實習之機械與機電職類公司或機構必須侷限於單一家公司或機構。

(C)  上述校外實習證明文件,需證明該生於在學期間取得。

4.1.4 成績之評量:

(A)  選修本課程之學生須在同一公司或機構連續實習至少 320 小時,並且取得實習證明,否則成績列為不及格,以 50 分評定。

(B)  本課程總分 100 分,其中實習機構主管評分 60 分,學校老師評分佔 40 分。

4.2 學期校外實習

4.2.1  109 學年度前(含)入學日間部四技四年級上、下學期各開設 9 學分之「學期校外實習()」、「學期校外實習()」課程,實習時間各為 4 ~ 6 月,本課程為學期中課程,實施時間分別為四年級上學期與四年級下學。

4.2.2  110 學年度起(含)入學之日間部四技四年級下學期開設 9 學分之「學期校外實習」課程,實習時間為 4 ~ 5 個月,本課程為學期中課程,實施時間為四年級下學期。。

4.2.3 本課程學分併入該生該學期所修之總學分計算,而有關總學分之規定必須同時遵守學校之規定,不得有所抵觸。

4.2.4 成績證明文件之審查:

(A)  選修本課程之學生需於預定進行校外實習前一學期結束前 4 週報備核可後,始得修習本課程。並於校外實習結束後,2 週內提出校外實習證明文件之正本及影印本一份,送至系所辦公室以便查核及評分。

(B)  選修本課程之學生所實習之機械與機電職類公司或機構必須侷限於單一家公司或機構。

(C)  上述校外實習證明文件,需證明該生於在學期間取得。

(D)  學生參與科技部大專生專題研究計畫、科技部研究計畫、教師產學合作案(每30萬可計一人)或其他政府型計畫者,計畫執行期間與學期實習時間重疊,檢附佐證資料送校外實習委員會,佐證資料可為聘用契約、投保資料或支領工讀金證明,若無則由指導老師提供學生計劃執行聲明書,經系主任審查核可,等同學期校外實習,繳交相關實習報告供成績考核。

4.2.5 成績之評量:

(A)  選修本課程之學生須在同一公司或機構連續實習至少 4.5 個月,否則成績列為不及格,以 50 分評定。

(B)  本課程總分 100 分,其中實習機構主管評分佔 60 分,學校實習輔導老師評分佔 40 分。

(C)  學生參與科技部大專生專題研究計畫、科技部研究計畫、教師產學合作案或其他政府型計畫者,由計畫或產學合作案指導老師評分佔 60 分,學校實習輔導老師評分佔 40 分。

5. 負責成績評量之老師鐘點費依『正修科技大學教師參與技職再造-學生校外實

  習計畫實習課程開課及鐘點費採認執行細則』辦理。

6. 本要點經系所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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